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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违法用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光伏项目违法用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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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伦律师事务所郝利律师团队总结了长期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并购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特推出光伏电站用地疑难法律问题系列解析文章。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第六篇,重点分析违法用地可能涉及的相关责任,尤其是容易被项目投资方忽视的刑事责任,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违法用地可能遭遇的民事侵权索赔

实践中,由于用地问题而导致的侵权案件十分常见,并且项目业主、施工方等主体均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例如,(2014)石民初字第150号案中,法院即认定施工单位某新能源公司在施工中将康某依法取得使用权证的草原毁损,应当停止侵害,并就相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业主在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工程交由新能源公司施工,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光伏电站相关各方主体,均应关注项目用地手续,提前作出应对,避免遭受损失。

就建设用地而言,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批先建,擅自占用他人土地,或超出批准范围进行开发建设。在此情形下,若土地权利人提出侵权主张,则项目公司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需要将土地恢复原状。

就租赁用地而言,最常见的风险在于项目公司与不享有权利的主体签署用地协议,比如使用集体用地时并未与村集体协商,而是直接与乡镇政府签署用地协议。在此情形下,乡政府或镇政府并非土地权利人,其无权直接处分集体土地,一旦村集体进行索赔,项目公司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项目公司签署用地协议时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极易引发争议。

实践中,项目公司还可能涉及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次生诉讼,即土地权利人与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产生争议,大多会以项目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并可能通过阻工等方式干扰项目建设,导致工期延误,无法顺利并网。有时,还可能出现多名权利人就同一地块主张权利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项目公司需尽快完成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取得用地批复和用地规划许可,否则亦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用地可能遭遇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是项目公司在实践中因违法用地而承担的主要责任,具体而言,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见,此类处罚轻则罚款,重则限期拆除、没收,而实践中被拆除、没收的项目并不鲜见。例如,原国土资源部曾公示内蒙古某能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光伏电厂案,该案经土默特右旗国土局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849.47万元,同时,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1)此外,在宁夏、青海、山西、河北、河南、福建等地均存在类似案例,故项目方应给予必要关注。

注解:

(1)详见自然资源部官网,http://www.mnr.gov.cn/gk/tzgg/201508/t20150805_1991528.html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发生违法用地情形,项目所在地市、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有可能影响后续投资。

三、违法用地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

严重违法用地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表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已存在据此判决的相关案例,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06刑终151号案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光伏发电钢结构大棚,造成农用地损毁17.792亩,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再如,会理县人民法院在(2018)川3425刑申2号案中查明,某新能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搭建光伏板修建光伏电站,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负责人徐某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前述案件中,项目方均未充分关注项目用地手续,对于相关刑事责任的了解也不深入,以致构成刑事犯罪而不自知。因此,项目方应重视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相关刑事责任的理解与分析,避免遭受刑事处罚。

首先,必须提示项目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注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采用双罚制,即项目公司、单位负责人均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其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满足“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的规定可知,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对于非法占用林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犯罪: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其他林地

各林地总和

达到2.5亩以上

-

超过5亩

达到2.5亩以上

达到5亩以上

-

-

达到5亩以上

超过10亩

达到5亩以上

-

-

-

达到10亩以上

-

(3)对于非法占用草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即满足数量较大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对此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则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中伦律师事务所 郝利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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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拆迁律师:企业房屋出租申请征收补偿信息公开被拒怎么办?


以案说法:武汉某商贸公司在武汉市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出租给某餐饮公司从事餐饮经营,因旧城改造此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月10日,某商贸公司向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公开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及其补偿明细等相关材料。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申请事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某商贸公司向武汉市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非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决定不公开。京平拆迁律师刘春兴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不合法,且未告知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事实。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武汉某商贸公司申请公开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及其补偿明细等相关材料,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


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在复议中称申请人非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决定不公开。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应依实际情况审查判断是否公开,直接以涉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不合法,且未告知未签订协议事实而拒绝公开错误。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观点,撤销原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相对人申请的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审查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来判断是否公开。然而,被申请人直接以申请公开事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比如,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湖北省某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告知与某餐饮公司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事实,却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这是明显错误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正是由于京平拆迁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准确指出被申请人处理方式的错误和不合法性,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赢得了纠纷,使得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撤销,并责令其在 20 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三、律师如何向有同类困扰的人群给予专业建议?


首先,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例如像上述案例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开的问题,要勇敢地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不要因为行政机关的拒绝而轻易放弃,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其次,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如果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一定要仔细分析其理由是否合法合规。就像案例中,仅仅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是不合法的,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再者,如果您不是相关协议的当事人,也不要被行政机关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公开的答复所吓倒。法律赋予了您合理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最后,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至关重要。专业律师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为您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帮助您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应有的权益。


例如,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因为及时咨询律师,成功获取了关键的征收补偿信息,从而在后续的协商或诉讼中占据了主动地位;还有的当事人因为犹豫不决,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积极行动,依法维权。


本文来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如果有拆迁相关问题可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联系。https://www.jinglawyer.com/gongyiyuanzhu/gongyianli/1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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