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 个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信·案例
03
微信读书收集行为人的微信好友列表,向行为人并未主动添加关注的微信好友自动公开读书信息,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行为人并获得行为人的同意的,构成对行为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黄某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微信读书软件系一款手机阅读应用,用户可以在该款软件上阅读书籍、分享书评等。微信软件系一款手机社交应用,用户可以在该款软件上进行添加好友、即时通讯等操作。原告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由于微信将微信好友关系的数据交予微信读书,在原告并未进行自愿授权的情况下,在微信读书的关注栏目下出现了使用该软件的原告微信好友名单。此外,在原告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原告账户中我关注的和关注我的页面下出现了大量原告的微信好友,且微信读书未经原告自愿授权,默认向关注我的好友公开原告的读书想法等阅读信息。不仅如此,原告在使用微信读书的过程中还发现,即使原告与原告的微信好友在该软件中没有任何关注关系,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然而上述信息属于原告并不愿向他人展示的隐私信息。原告认为,微信读书与微信系两款独立的软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好友关系数据和微信读书的阅读信息均应属于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范畴,在原告并未自愿授权的情况下,以上三项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三被告作为微信及微信读书的开发、运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微信读书收集行为人的微信好友列表,向行为人并未主动添加关注的微信好友自动公开读书信息,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行为人并获得行为人的同意,故微信读书的运营商违反了法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具有过错,侵害了行为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案号:(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精选(2021年卷)
法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法信第31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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