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 秦瑞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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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马拉喀什条约》生效,WIPO于近期组织了一次把音频格式的无障碍图书从加拿大转让到澳大利亚的象征性转让活动。从加拿大国家盲人协会向澳大利亚视障者协会进行的这次转让意味着澳大利亚视障者协会不必重新制作这些书籍,使每本书可以节省约2,000美元左右的成本。”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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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自己于7月15日作过的一期相关推送(《用爱点亮世界:〈马拉喀什条约〉为视障者解决“书荒”》),简单介绍了条约的缔约目的与内容框架,当时瑞秋还惦记着在条约生效后再作一期更深一步的介绍,可是日子过着过着就忘记了当初的美好设想。
在上期推送中,瑞秋已经提到我国虽然签署了《马拉喀什条约》,但是尚未批准加入该条约。为了批准加入该条约, 我国必须对立法作出必要的调整。
今天的“漫说知识产权”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一、基础概念
(一)受益人:能够享有条约所列版权限制与例外之群体《马拉喀什条约》明确了三类受益人:(1)盲人;(2)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以与无缺陷或无障碍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3)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
(二)“被授权实体”
“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被授权实体也包括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被授权实体”是《马拉喀什条约》主要的执行机构,其设立目的是为保障条约赋予受益人的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三)无障碍格式版
无障碍格式版是《马拉喀什条约》客体范畴的概念,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受益人能够使用作品,包括让受益人能够与无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主要包括盲文、大字本或数字化音频版等。
二、主要内容
(一)版权限制与例外
1.客体范围
《马拉喀什条约》首先将版权限制与例外适用的客体范围限于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同时允许缔约方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社会文化需要自行决定为视障者规定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是否适用于影视作品等。
2.权利范围
《马拉喀什条约》明确缔约国必须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这三种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可以规定对公开表演权的限制与例外。根据第十二条,缔约国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文化需要,自行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可适用其他权利。
(二)跨境交换
《马拉喀什条约》为突破各国地域壁垒,设置了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条款,允许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个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
(三)规避技术措施
《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为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时,这种法律保护不妨碍受益人享受本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
三、立法建议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约方必须根据条约的立法要求在国内法中规定各项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便利视障者获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条约要求相比尚有差距。因此,为了批准加入《条约》,我国必须对相关立法作出必要的调整。
(一)拓展受益人和无障碍格式版概念的外延
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将受益人的外延在盲人之外,拓展到其他视觉障碍者和阅读障碍者;把无障碍格式版的外延在盲文之外,拓展到大字版图书、音频书、解说版影视作品等。
(二)明确界定和细致规范“被授权实体”
我国《著作权法》应对“被授权实体”加以界定和规范。
(三)调整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范围,鼓励跨境交换
1.将影视作品列入视障者可便利获取的作品范围
现行《著作权法》中,视障者可便利获取的作品范围主要是文字作品。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将影视作品列入视障者可便利获取的作品范围。
2.为视障者规定对作品公开表演权、翻译权、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
现行《著作权法》为视障者提供的限制与例外适用的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已达到条约要求。我国还应为视障者规定对作品公开表演权、翻译权、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
3.鼓励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为了极大地丰富我国视障者可利用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资源,《著作权法》应鼓励“被授权实体”引进无障碍格式版,积极开展跨境交换,最大程度上实现各国无障碍格式版的资源共享。
(四)为视障者获取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提供法律支持
现行《著作权法》为规避技术措施设置了较为苛刻的条件。这为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实现设置了障碍。为贯彻《马拉喀什条约》保护弱者利益的人道主义精神,我国《著作权法》应为视障者规避技术措施设置宽松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 年)》、《马拉喀什条约》提要、《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主要条款和益处,以上资料均来自WIPO 网站,
http://www.wipo.int/treaties/zh/ip/marrakesh/index.html,2016年8 月14 日访问;
2.《〈马拉喀什条约〉在行动》,参见
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6/article_0009.html,2016年11月9日访问;
3.《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之际WIPO总干事向视障者和国际社会取得的成功表示祝贺》,参见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stories/marrekesh-treaty.html,2016年11月9日访问;
4.王迁:《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载《法学》,2013 年第10 期;
5.王迁:《〈马拉喀什条约〉简介》,载《中国版权》,2013 年第5 期。
注 释:
① 参见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6/article_0009.html,2016年11月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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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CT国际申请的含义
PCT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为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 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 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已有152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是对巴黎公约的补充。
二、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
(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
若想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 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或地区专 利局提交多份申请文件,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2)PCT途径。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将依据本国的国家法对于成功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三、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提交PCT国际申请的,由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除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的指定国外,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四、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利用PCT途径,有如下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根据报告或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主动办理进入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和缴纳规定的费用。
(3)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五、PCT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
PCT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PCT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再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在国际阶段完成。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
PCT申请的两个阶段
PCT申请的两个阶段
一、国际阶段程序
1.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PCT国际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可查阅 http://www.cnipa.gov.cn/zhfwpt/zlsqzn_pt/dljgxx/index.html )。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PCT 国际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再以此为优先权提出PCT国际申请,也可直接提出PCT国际申请。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3.提交PCT国际申请所需的文件及要求
(1)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为,PCT国际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② 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或英文。
③ 提交的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a.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PCT国际申请提出的。申请人应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统一制定的请求书中包含“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字样,即该项要求得到满足;
b.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④ 提交说明书。
⑤ 提交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提交:
①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使国际申请日改变并可能导致优先权逾期。
② 摘要。
③ 委托书。
④ 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时,提交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3) 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式一份。
4.缴纳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据称的PCT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续费用表。费用缴纳方式:面交、银行汇款、授权账户扣款、网上缴费。每月费用汇率计算标准可登录http://www.cnipa.gov.cn/ztzl/-pctzl/index.html 查询。
5.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各地方专利代办处不接收PCT国际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面交、传真,或使用CEPCT网站、CEPCT客户端、PCT-SAFE软件提交电子形式的PCT国际申请。受理局以其收到申请文件且满足条约第11条(1)规定的所有要求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传真电话:(010)62019451。
6.国际检索
每件PCT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 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等。
7.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进行国际公布,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并在适用时缴纳特别公布费(CHF200)。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 上查询。
9.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按规定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10.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以后到期为准。
11.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完成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或自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六个月, 以后到期为准。
12.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注意:如果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则不允许按照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即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起至审查员起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
二、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二十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提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申请人指南—国家篇》,http://www.wipo.int ,http://www.cnipa.gov.cn 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2.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办理的手续
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该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
(1)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② 原始说明书的中文译文。
③ 原始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④ 原始附图副本。若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⑤ 摘要的中文译文和摘要附图副本。
对于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PCT国际申请,则只需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国际公布摘要和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应当缴纳的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要求费(适用时)。
注:办理进入手续时,可以以PCT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在获得国家申请号以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3)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人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或者纸件文件形式提交申请文件。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面交方式将文件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4.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之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PCT申请咨询方式
PCT申请国家阶段咨询电话:010-62088300
PCT申请国家阶段事务咨询邮箱:pctgjjd@cnipa.gov.cn
PCT申请国际阶段咨询电话:010-62088476
PCT申请国际阶段事务咨询邮箱:pct_affairs@cnipa.gov.cn
PCT电子申请事务咨询邮箱:pctonline@cnipa.gov.cn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391-8106188
华社萨格勒布4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2019年4月10日 萨格勒布)
一、应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理安德烈⋅普连科维奇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9年4月9日至12日对克罗地亚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李克强总理同普连科维奇总理举行双边会谈,分别会见克罗地亚总统科琳达⋅格拉巴尔-基塔罗维奇、克罗地亚议会议长戈尔丹⋅扬德罗科维奇。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圆满成功,有力推动了中克关系发展。
二、双方高兴地看到,自2005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签署以来,双方加强了双边合作,提升了伙伴关系水平,两国关系取得长足发展,两国高层交往密切,政治互信稳固,双边各领域互利合作富有成果,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良好沟通和配合,为两国繁荣发展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双方一致认为,继续深化中克关系与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将继续共同致力于巩固传统友谊,支持经贸、投资、农业、交通和物流、发展战略、科学、技术和创新、人文、教育、体育、旅游等各领域合作,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大福祉。
四、双方一致认为,高层交往对促进双边关系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将继续支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合作和互访。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机关、政党间交流与合作,为双边关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五、双方一致表示,理解和尊重彼此选择的发展道路。克罗地亚共和国在致力于发展对华合作时,须符合欧盟成员国规定的框架。克罗地亚确认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双方支持和理解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的立场。双方将继续致力于共同维护以多边主义和国际法为基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双方主张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愿加强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合作。双方将共同促进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全面促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六、双方表示致力于自由开放贸易,维护并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和单边措施。
七、双方一致认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是携手维护多边主义、共谋发展的成功例证,有助于提升中克关系和中欧关系水平。双方愿以第八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克举办为契机,加强在“16+1合作”框架下各领域合作。
八、双方愿加强在亚欧会议框架下的合作,特别是加强互联互通合作,应对全球挑战。
九、双方将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全面推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深化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双方将共同努力,致力于达成互利共赢的中欧投资协定。双方将继续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同欧盟的欧亚互联互通战略、欧洲投资计划、“泛欧运输网络”等发展规划对接。双方欢迎中欧互联互通平台建设取得的进展,将进一步推进中欧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克方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欢迎中方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派高级别代表出席。双方将以两国政府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为基础,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交通和物流及倡议框架下其他领域合作。中方欢迎克方参与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支持就深化“一带一路”框架内各项倡议融资合作的具体形式进行探讨。
十一、双方积极评价中克政府间经济合作联委会对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作用,愿继续促进双向贸易和投资,推动两国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领域加强合作。双方强调将为双方企业投资经营提供开放、透明的良好投资营商环境,更好保障两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双方将继续支持并推动两国企业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和“16+1合作”及“三海合作”倡议框架下具体项目合作,探讨开展三方合作。中方欢迎克方参与2019年11月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十二、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克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中方欢迎克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贸易和投资,欢迎克央行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欢迎克金融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渠道投资中国金融市场。中方愿与克方加强在银行卡业务、债券发行领域审计和监管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高校、研究机构、科技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信息通信技术、生物医学、海洋科学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合作,共同促进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十四、双方将继续加强农业领域交流,提升农业科技和动植物卫生合作水平,推进农产品电商贸易,鼓励农业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
十五、双方一致表示,将共同办好2019年中克文化和旅游年,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文化、旅游领域合作。双方支持扩大人员往来,便利航空交通,并愿就此采取有效措施。双方愿密切社会人文科学交流,将继续深化汉语、克罗地亚语语言文化教学和学生双向流动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签署两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双方愿加强体育领域合作,支持两国政府体育部门、奥委会和体育单项协会加强交流。
十六、双方将在电影、广播电视领域开展合作,加强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进一步发展。
十七、双方愿进一步加强执法领域合作,深化在反恐、追逃追赃、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重点领域合作。双方同意继续在克罗地亚开展警务联巡,继续在两国共同关心的其他领域开展合作。双方愿推动尽早商签两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推动实现两国驾驶证互认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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