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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部分股民不能炒股?假的!这条新规将影响股民基民期民债民

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办法》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随后,包括深沪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均发布了各自的指引与细则。

1. 五类五级

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各个类型投资者可以购买的产品分别为:

C1型:R1级

C2型:R1级、R2级

C3型:R1级、R2级、R3级

C4型:R1级、R2级、R3级、R4级

C5型:所有产品。

此外,C1型中,还有一类“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类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新老划断

需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a.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b.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无需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例子:股民小王,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其所在券商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

3.交易自由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 特别保护

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

普通投资者享有特别保护: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6.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出现不正当竞争,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提供高风险产品,或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这都是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8.从协会提供的业务模板来看,新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要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内容。

9.投资者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

以下是具体品种的适当性管理:

证券

沪深股市主要作了两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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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退市整理个股交易权限。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b.港股通开通权限。开通港股通时,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施行前开通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新三板作了三点修改:

a. “500万元”资产门槛不变,但“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

b.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

c.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工作经历要求,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

基金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指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

二是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在遵照《办法》相关底线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

三是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等,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

期货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指引将期货投资者分为两类: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具体而言,2017年7月1日起,各类投资者允许的债券投资标的范围如下: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经营机构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经营机构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评估结果及理由。

法》)正式实施答记者问,对办法的定位、内容,以及市场关心的话题进行一一解答。

据悉,《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对于“中小投资者能否自由买卖股票”,证监会表示,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全文如下:

1、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定位是什么?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深入贯彻总书记“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的具体成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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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2、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3、问:2007年以来,证监会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什么还要出台《办法》?

答: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为此,证监会总结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 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对经营机构而言,通过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管理等适当性安排,能够促使经营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监管部门而言,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水平和投资者适当性意识的提升,有利于依法、从严、全面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还可以通过适当性制度,将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重视和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4、问:《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以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平衡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与增加经营机构合规运营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

具体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5、问:《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答:《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6、问:《办法》实施后,现有投资者如何实行适当性管理?

答: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

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