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简介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以及晋江市青阳街道等地的店铺、摊位,乘无人注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经查,被告人邹某某获取商家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且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者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最终判决邹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1】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其争议焦点亦不难归纳,即被告人邹某某偷换商家二维码收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本案一开始公诉机关是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但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这正是本案的最大争议所在,即被告人邹某某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得收款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取得罪的常见罪名,其中盗窃罪属于夺取罪,即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而诈骗罪则属于交付罪,即因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而交付财产的犯罪。
关于本案当中商家的损失为财产无疑,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因而从行为对象方面来说,本案中商家的损失是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抑或是诈骗罪的侵害对象,因为按照我国刑法通说,刑法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含无体物,亦是包括财产性利益。【2】从犯罪结果方面来看,盗窃罪与诈骗罪均是要求构成要件结果为使得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一般来说,盗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是被害人丧失对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占有乃至所有,诈骗罪的结果亦是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或者导致债权减少或丧失,故从结果方面来看本案中的商家遭受的损失亦均满足了此两罪的结果构成要件之要求。从行为人主观责任要素来看,盗窃罪与诈骗罪均要求主观为故意,且均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综上可看出,从行为对象、行为结果或者行为人主观责任方面,均无法对此盗窃罪与诈骗罪做出好的区分,那么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的释明,只能够是依赖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去考量与评判。
法院裁判过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说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通常来说其基本特征为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要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首先须认识到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是一种对立关系,也就是针对商户们的损失这一个行为对象,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在本案中,关于行为人的罪名认定问题,应当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入手考虑,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思路首先在于能否排除诈骗罪的构成,其次再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邹某某调包二维码并收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结构,结构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串联,即需要结合案情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上述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如果能够满足这个条件方能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首先需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从而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一般而言,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两类,那么本案当中邹某某秘密换掉商家二维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欺骗行为呢?笔者认为这是非常牵强的,邹某某的调包二维码的行为难以认定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更重要一点在于,商家作为被害人其并未因为邹某某调包二维码的行为而陷入任何认识错误,更未基于此认识错误产生处分财产的表示。本案中邹某某与商家或顾客没有任何联络,包括当面及隔空(网络电信)接触,除了调换二维码外,邹某某对商家及顾客的付款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行为。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调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顾客不是受骗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才是本案的受害者,但其亦并非受骗者。综上所述,尽管邹某某具有调包商家二维码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与能构成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行为”,商家更未因此而陷入认识错误产生处分财产的意识或者行为,因而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邹某某调包二维码并收款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邹某某采用秘密手段,调换商家的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在此过程中秘密调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此行为亦符合盗窃罪的“窃取”之行为方式。在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亦是应当支付给商家对等之价款。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调换(覆盖)二维码即相当于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调换商家二维码并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例曾经引起过广泛的争论,持有诈骗罪观点的学者也大有人在,此次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并应予纠正判处邹某某构成盗窃罪是讲得通的。盗窃罪与诈骗罪二者作为侵害财产犯罪中的常见罪名,其界限主要在于行为方式的差异上,关键区分之处在于被害人有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有严格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是否具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能准确区分出此罪与彼罪,从而划清两罪之间的界限。(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案件来源于北大法宝,文书号:(2017)闽0581刑初1070号,网址: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40c109c405a2f459c45a07f98c421ef0bdfb.html?match=Exact,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
2.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第932页。
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说,
穿上漂亮的裙子,出门悠哉悠哉地逛街,大概是很多女生的夏季日常。
本来应该是一件非常惬意放松的事情,
却因为日益频发的偷拍事件,让人在逛街时也不能彻底放下心来。
电梯上,楼梯上,甚至在女卫生间里,
都有可能有人以神不知鬼不觉的方式实施偷拍。
2018年9月7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开庭对一起偷拍案做出裁决,
44岁嫌疑男子A竟然被判无罪, 消息一出引起舆论轩然大波。
难道在岛国日本,偷拍行为不用受到任何的惩罚吗?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
2017年4月21日,一个星期五的下午4点左右,
身穿连衣裙的20多岁女性B,来到福冈市早良区内的一家商业设施。
也许是经历了忙碌的一周之后,想通过逛街来放松自己,
这和以往的安排并没有什么不同,谁也不会料到会发生令人恶心的事情。
(示意图)
就在这家商业设施内,人来人往的热闹环境中,
身穿连衣裙的女性B被一位44岁男性A盯上。
男子A掏出自己的智能手机,打开摄像功能,
然后悄悄地拿着手机伸入B女士的裙底……
也许是因为周边的环境有点热闹,
在偷拍过程中,男子A拿着手机的还因为紧张而出现颤抖。
不过,他的偷拍行为倒是当场被抓了个正着,
在被受害女士B和周边群众发现后,男子A因涉嫌偷拍而被提起诉讼。
偷拍行为的事实非常清楚,男子A也没什么可狡辩的,
在调查过程中,他大大方方地承认:
“确实是想偷拍女士的内裤,所以手里拿着手机伸入女性裙底约5秒左右。”
男子A的偷拍行为涉嫌违反福冈县迷惑行为防止条例,
日本检方针对此案件求刑罚款4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4643元)。
然而没想到,男子A最终不仅没有被拘留判刑,更没有被要求支付罚款,
在福冈地方法院举行的庭审中,他获得无罪判决。
原来在开庭后,男子A一改之前的供述,
他表示自己之所以靠近女性确实是企图偷拍,
但这只是停留在想的阶段,其实并没有实施,主张自己无罪。
虽然男子A突然更改供述,但他时间里拍下的视频却是不争的事实。
可是即便有视频证据,而且嫌疑人也承认企图偷拍,
但法庭最终给出无罪判决,审判长松村一成解释称:
“因为拿手机的手抖动得非常厉害,
嫌疑人拍摄的视频看不清画面,并没有拍清楚女性的内裤。”
此外,结合男子A在调查阶段和开庭后并不一致的论述,
审判长松村认为调查阶段的供述,有可能是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作出,
对于本案罪名是否成立仍存在合理的质疑,因此判被告无罪。
(读卖新闻标题:《因为手抖得厉害,没有拍到内裤,偷拍案件被判无罪》)
不管是在调查阶段,还是庭审过程中,
虽然嫌疑男子A的供述发生了改变,
但他至始至终都承认是为了实施偷拍行为而故意靠近女性。
存有偷拍的意图,并且实实在在的付诸行动,
因为自己手抖导致拍摄的视频模糊,没有拍清楚“期待”中的内裤画面,
也正是因为这个环节出现问题,让嫌疑男子A最后竟然获得无罪判决,
大概这样“美好”的结果他自己也很难想象得到。
因为偷拍被起诉,最后因为没拍清楚而被判无罪,
这样匪夷所思的判决引起霓虹网友热议:
“已经将偷拍付诸行动,因为没有拍到而不能问罪……
而且嫌疑人甚至自己都承认了企图偷拍。
法律真是难懂。”
“只是因为偶然失手没有拍好,偷拍行为本身不就是犯罪吗?
如果从这位审判长的主张来看,是不是可以这么说:
酒后驾车只要不发生事故,就不算违反交规;
持刀想要刺杀他人,但可以因为没有刺中对方而被认定为不算犯罪。
被害人的立场和心情,就那么的无所谓吗?
如果是自己的夫人或女儿遭受侵害,还能笑着原谅吗?
日本的司法啊,真是对加害者非常温柔,对受害者却非常苛刻呢。”
“说没有拍到其实是结果论,可是偷拍的行为本身不就有问题吗?”
“虽然说视频没有拍清楚,但按下快门却是非常确实的行为,这样还无罪?
日本的法律啊,这是怎么了?”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做了还是没做,并不是关心画质如何。
在女子臀部旁边摄像偷拍,有证据也有口供,警察的逮捕不是误会,
也就是说,违法行为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即便如此,偷拍男子最后还是被判无罪,
今后大概还会犯下同样的罪行,以同样的借口逃过惩罚吧。
对于女性来说,告发偷拍需要勇气和忍耐,
明明在女子臀部旁边偷拍是清清楚楚的事实,却对嫌疑人宣判无罪,真是遗憾。
受害女性的努力和忍耐都化为泡影,对于社会防范犯罪来说,并不是好事吧。”
“做出这样的判决,只会让偷拍魔鬼更加泛滥吧。
大家平时不注意不行啊,必须对偷拍行为进行严惩。”
“偷拍不成功被判无罪,这算什么事嘛。不要开玩笑好吗。”
1、拿着手机在裙底偷拍
2、因为手抖得厉害,没有拍到内裤(视频存在)
3、嫌疑人承认想偷拍,但只是靠近女性,主张无罪
审判长“嗯——,无罪!”
如今的生活中,科技进步使人类的日子愈加便利,
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被不法分子利用后,
让变态的偷拍行为更加无处不在,防不胜防。
在防范偷拍、痴汉等行为方面,
日本警方也是在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张贴了不少宣传海报:
“我们在看着你噢!偷拍是犯罪。”
然而发生在福冈的这起偷拍案件,
嫌疑男子因为“手艺不精”而没有拍到清晰的画面,
竟然因此而逃过一切惩罚。
对于勇敢站出来的受害女士来说,
还有无数痛恨偷拍行为的网友来说,
这真的是一件非常难懂和遗憾的事情吧……
Ref:
https://www.yomiuri.co.jp/national/20180907-OYT1T50125.html
http://www.sankei.com/west/news/180907/wst1809070044-n1.html
https://headlines.yahoo.co.jp/hl?a=20180907-00050125-yom-soci
https://headlines.yahoo.co.jp/hl?a=20180907-00000077-asahi-s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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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lilee-:那强奸未遂也无罪了?
Scilit:还不如不报警直接暴打一顿…
诶皮这一下就很舒服:那杀人时手抖得厉害,没有稳定的捅进去呢?
老匪匪老:法官这套说辞也像个变态
Arsenal-fly:他已经改了口供了,物证也只说他拍了视频,但拍了什么东西证明不了,你我看到都很气愤,但请理性一点,无证据就是无罪,法律就应该维护凡是没有死死的证据那嫌疑人就是无罪!杀人未遂其中未遂很好证明,人没死就是未遂,但有没有准备杀人也是需要证据的,刀没捅死和拿刀在别人家门口是两种事情!
花大侠_蜜兜力:我们班越南姑娘说她马上就要回法国了,不喜欢日本了。我问她为什么。她说来之前喜欢日本,但是来了之后发现有变态,内衣内裤总被偷,她要回法国
薇斯人哉:相当于戴了套就不算强奸的逻辑
草梅友仁:日本法律太过尊重加害者的权利,而完全不尊重被害者的权利。如果这就是所谓的保证人权那么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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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瞅发生的一切,王尼玛无语了......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智联招聘员工参与倒卖公民个人简历信息,并将其挂在淘宝网上以5元一份的价格进行兜售。雷锋网雷锋网雷锋网
内鬼作祟,16万人简历遭泄露
5月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郑某交代,1982年出生的自己曾在淘宝开店卖日用品。2016年开始,郑某与结识已久的智联招聘员工解某开始从事倒卖信息的勾当,从后者处购买简历信息。
“解某的个人简历是黄某从智联招聘偷出来的。”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非法进入智联招聘内部账号,盗取个人简历信息出售给解某。
就是这样“周到”的一条龙服务,让这三人靠着倒卖个人简历发了笔横财。
“一份简历卖个2.5到5元不等,得看情况,一般区域的也就2元,一线城市的3.5元,全国的4元”。
郑某称,拿到简历之后,会在原有价格上加价1到1.5元,然后在淘宝上进行售卖。最终,一份简历的售价达到5到6元左右一份。
2018年,郑某结识同在智联招聘的卢某和王某,开始从二人处购买简历。至于原因,郑某交代,二人向其推出了更加便宜的套餐服务:
卢某那,一份简历4.5元,一个账号2800份简历,郑某通过制作假的营业执照购买了100多个账号;王某那,一个账号2800份简历,4.5元一份,他又买了30份左右。
几经转手,解某将这些非法获取的个人简历信息出售给郑某,违法所得60余万元,波及公民达16万人。
审讯中,卢某、王某均以个人无受益和不知情为由进行说辞,此案未当庭审判。
智联回应:二审已启动,正协助调查
对此,智联招聘在今日发布声明称,有关智联招聘前员工卢某和王某涉嫌参与的倒卖简历一案于2019年7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智联招聘称,此案最早是由智联招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淘宝网络上存在售卖简历的行为,并于第一时间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2018年8月,智联招聘上海分公司销售人员卢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带走。
实际上,这并非第一次发生此类事件。2014年,智联招聘曾被曝86万用户简历信息遭泄露。
在乌云网站公布疑似泄露的图片后,智联招聘予以否认,并称该信息绝非来自智联招聘。而有媒体猜测这很可能是由于智联招聘曾遭脱库,信息被转手多次的结果。
来源:如图
参考来源:
中国消费者网
http://www.ccn.com.cn/html/shanghai/xiaofeiyaowen/2019/0709/463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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